哪些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

来源: 知产百科
2020-02-15 02: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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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或者与在先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其中,《商标法》第十一条就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反映的是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自然属性,无法反映商品提供主体的相关信息。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无法仅通过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该项规定是指,如果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情形,禁止该类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因为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或服务相应特点的描述,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该类标志经常被同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用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属于行业公知公用的表达符号,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不宜被一家独占使用。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

其他相关法律依据

详见《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