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也不能疏于管理。如果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需要缩减商品清单,应当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实质要素的基础上变更其商标图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商标所有权发生移转,应当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需列明商标专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同时列出转让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对可能导致混淆的转让,商标局有权不予核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注册后要及时投入使用,并需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列明该商标的合同、发票、提单、广告宣传材料等。如果许可他人使用,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也应当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备案。在商标许可案件中,许可人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权利,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商标有效期届满,应当及时申请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的申请日期起计算。商标续展申请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商标所有人支付额外费用后,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之后的6个月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